请问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认定依据是什么
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认定依据较为复杂。
首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来认定责任。如果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
其次因意外事件造成交通事故的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责任。如果当事人逃逸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和拘束力。对于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在三天内提出复核申请。如果对方不签字认定书仍然有效。
另外交通事故行政责任与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存在诸多差异不应将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的当事人责任不加审查地直接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定案依据。行政责任认定结论不能直接作为刑事责任的认定依据司法机关应在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范围内对行为人刑法意义上的罪过、违章行为对肇事结果的原因力、违章行为与事故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进行实质审查。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对于有条件报警而不报警选择逃逸的当事人公安机关可以用行政推定的方式确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但这种行政推定结论在刑事司法中不一定具有可采性司法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审查认为不妥的可不采用以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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