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处罚法收缴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交通行政处罚法当场收缴的前提条件主要是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且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在当事人无异议的情况下能够当场收缴。
另外依照《行政处罚法》以下几种情况也可当场收缴罚款一是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二是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是 5 元以上 50 元以下这里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的罚款额也是 5 元以上 50 元以下。虽然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的最高额 100 元不一致但因《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特别法按照特别法效力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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