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的调解程序具体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赔偿的调解程序主要包括以下这些方面。
首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向当事人送达事故认定书时会告知其申请调解的期限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其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调解的可在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调解期限方面造成人员死亡的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算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起算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算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算期限均为十日。
调解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等一方参加调解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调解由两名交通警察主持采取公开方式提前公布时间当事人要求不公开的除外。调解时会介绍事故基本情况宣读认定书分析当事人行为的作用和过错程度并教育根据认定确定赔偿责任计算赔偿总额和各方分担数额确定赔偿方式。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载明事故情况、赔偿责任、项目数额、协商意见、赔偿方式和期限、终结日期等。赔付款可自行交接也可由交警转交。未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终结书。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中途放弃调解的公安机关终结调解。
调解赔偿标准方面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全责承担 100%赔偿责任主责承担 70%同责承担 50%次责承担 30%。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过部分全因机动车负责的承担 100%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或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主责承担 70%同责承担 50%次责承担 30%无故负责承担 20%。未办理交强险的非机动车、行人无过错的机动车承担 100%赔偿责任有过错的按不同情况确定赔偿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