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具体时间是什么时候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具体时间通常在治疗终结后。
一般来说出院后一个月左右可以进行如有安插钢板、钢钉的内固定为内固定拆除后一个月左右。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经验性做法是腿部伤害 3 个月头部伤害的 6 个月后到鉴定部门咨询具体的鉴定时机。
伤残鉴定确定评定时机的原则包括以原发性损伤后果为依据的在伤后 1 3 各月进行像组织、器官、肢体缺损、器官切除(修补)、颅骨、颌骨、肋骨缺损及牙齿脱落等。
对于影响容貌遗留听力与视力障碍组织器官畸形脊柱骨折的在伤后 3 6 个月进行。
对于后遗肢体功能障碍的宜在伤后 6 9 各月进行。
对于颅脑损伤后的智力缺损与精神障碍颅脑损伤致癫痫、语言功能障碍、大小便失禁、性功能障碍、神经损伤致肢体瘫痪的宜在伤后 6 12 个月进行。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是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为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出具鉴定结果的时间为自委托伤残鉴定之日起二十日内但经批准的可以延长至六十日。
在判定是否符合鉴定时机时应以临床治愈或者好转标准作为是否符合医疗终结的判断依据。比如体表损伤的治愈标准是创口愈合缝线拆除局部肿胀及皮下血肿消退症状基本消失无感染。头颅损伤的治愈好转标准是局部肿胀消退伴随的皮肤损伤已经愈合无感染合并骨折的碎骨片去除或局部已经整复出血吸收神经系统症状、体征好转或消失遗留后遗症的趋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