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范围是什么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责任限额分为有责和无责两种情况。在有责情况下总责任限额为 20 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18 万元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8 万元涵盖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0.2 万元。
在无责情况下总责任限额为 2 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 1.8 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800 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100 元。
需要注意的是交强险不赔偿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不赔偿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不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信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不赔偿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如果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如果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由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侵权人和投保义务人非同一人由侵权人和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