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作用是什么
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它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使执法更公平、公正减少随意性和主观性确保行政主体依法执法程序合法职权法定。
同时该制度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对同类违法行为采取必要、适当的措施和手段使处罚种类、轻重程度、减免与违法行为相适应避免畸轻畸重。
还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杜绝重处罚轻教育或只处罚不教育纠正违法行为的同时教育公民自觉守法。
另外遵循综合考量和平等原则全面考虑相关因素对相同情形的同类违法行为一视同仁。
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让公民在面对执法时清楚自己的行为后果感受到公平正义。
而且它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对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轻者警告重者行政拘留不同情形不同处理确保社会秩序良好。
此外该制度能推进依法行政适应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像山东、福建、广州等地都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修订和完善相关制度涉及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等多个执法门类明确处罚标准压缩执法人员自由裁量空间预防随意执法、人情执法。
交通事故赔偿的诉讼时效规定是这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如果在这期间受害人向侵权者提出了主张时效可以从最后一次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但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再保护除非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依权利人申请决定延长。
交通事故诉讼时效起算方式常见有几种。一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日这在审判实践中较普遍被接受多数人认为受害人通常在事故发生当场受伤所以诉讼时效期间自事故发生日起算。二是交警事故认定书送达日以前法院审理案件时要求原告提供交警部门制作的相关材料所以有人主张以此为诉讼时效起算日但现实中存在期限延长等情况且送达后 1 年内当事人未必能起诉。三是治疗终结日不过治疗终结时间很难确定理解也多样所以以此起算时效期间有缺陷。
交通事故保险赔偿也有时限。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 3 年从伤害行为发生之日起算受害人应在治疗终结后 3 年内主张赔偿。
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民事诉讼时效为 3 年造成财产损失的民事诉讼时效也为 3 年有人身伤害又有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在 48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 10 天内提交必要单证。保险人理赔审核时间不应超过 30 日除非合同另有约定达成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协议后 10 日内要履行义务。
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与人身体无关的损失例如车辆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等诉讼时效为两年。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显人身伤害例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诉讼时效自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