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很重要。
公务用车分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一般公务用车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执法执勤用车用于办案、监察等执法执勤公务。
主管部门为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制订和发布《目录》。
《目录》按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联合发布程序产生要公开公正科学高效并接受监督。
申报《目录》的汽车生产企业得是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有持续整车技术研发和产品改进能力近两年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3%诚实守信近三年无重大纠纷和违规行为能规范销售和售后服务。
申报的车型得是《公告》内的企业得有相关产权和销售权申报前连续生产销售 3 个月以上进入《目录》后连续生产销售不低于 6 个月。
轿车有排气量和价格限制纯电动等新能源轿车扣除补助后价格也有规定。
《目录》为年度目录原则上每年制订发布一次企业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审查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公示最后联合发布。
主管部门会监督管理不定期核查对违规行为查处。车型若停产、参数配置变化大、厂家申报价超规定、有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细则或其他违规的会取消入选资格。
汽车生产企业若违反规定主管部门会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暂停申报资格并取消《目录》内车型。
专家组和工作人员要依规工作社会也能监督违规会被追责。
这细则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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