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严重超载标准
严重超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重应当符合核准的载重质量,严禁超载;货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洒落、散落。机动车运载过多影响交通安全的非拆解物品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载运超重和不可分解的物品,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运输爆炸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载重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核定的重量,载重的长度和宽度不得超过车厢,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载货车、中型货车、半挂车载货车辆离地高度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车辆高度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运载货物的机动车,离地高度不得超过2.5米;距离地面不得超过1.5米,距离身体不得超过0.2米。二轮摩托车车把宽度不得超过0.15米;三轮摩托车的宽度不得超过车身。除车身外的行李架和内置行李外,客车不得携带其他物品。客车行李架离车顶高度不超过0.5米,离地面不超过4米。根据上述法律,30%的认可标准被定义为严重超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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