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相撞哪方受损严重
咨询: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条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两辆以上车辆发生碰撞的,由各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受害人是指肇事车辆以外的第三人,还是包括车上的所有人?如果交通事故的共同侵权人之一是原告的亲属或有其他特殊关系的人,原告在起诉时放弃起诉的权利。人民法院是否应在侵权人的赔偿请求中追加被告人?实体部分如何处理?
答:受害人是指肇事车辆驾驶员以外的所有人,包括肇事车辆上的乘客。交通事故的共同侵权人之一为原告的亲属或有其他特殊关系的人,原告起诉时未将共同侵权人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依民法第《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号第5条的规定列为共同被告。法院应当为同案被告追加另一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放弃对侵权人的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处理。原告在诉状中明示放弃侵权人赔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过程中告知赔偿权利人放弃请求权的法律后果,并在法律文书中载明放弃请求权的情形。
(本文由吕怀波律师根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一庭网络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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